各市(州)、县(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省物价局等9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蔬菜“三项建设”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吉省价管[2011]200号)(以下简称吉省价管[2011]200号文)对平价副食品商店的设立及资质认定做了明确规定,各地应严格遵照执行。为进一步加强平价副食品商店准入管理,现就开展平价副食品商店资质认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吉省价管[2011]200号文规定的设立方式外,平价副食品商店可通过以下方式设立: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蔬菜副食品生产企业设立的直销门店或者在超市设立的蔬菜副食品专营区;
(二)农贸市场设立平价副食品市场或者在超市、农贸市场内设立的蔬菜副食品专区(专柜);
(三)从事蔬菜副食品生产的个体经营者设立的直销门店;
(四)各级政府和街道(居委会、村委会)所有及投资建设的国有或集体性质的市场或市场内设立的蔬菜副食品专区。
二、申请设立平价副食品商店,应当具备吉省价管[2011]200号文规定的资质条件,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平价副食品商店所经营的粮、油、肉、蛋、菜等农副产品应以产销对接为基础,通过减少中间环节、降低经营成本等营销策略薄利多销。
(二)“平价副食品商店”、超市内设立的“平价副食品专营区”、蔬菜批发市场内设立的“平价蔬菜交易区”、以农贸市场形式设立的“平价副食品市场”,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蔬菜副食品生产的个体经营者设立的直销门店的经营面积,原则上分别不少于100平方米、50平方米、300平方米、1000平方米以及30平方米。
(三)所经营的平价副食品产品符合国家和省质量安全标准。
三、平价副食品商店资质的申请、审核和认定,应当按照吉省价管[2011]200号文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同时执行以下规定:
(一)申请设立平价副食品商店的,申请人还应当填写并提交《平价副食品商店设立申报表》(见附表),申报表应加盖申报单位(企业)公章;
(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平价副食品商店资质时,应当对平价副食品商店的经营范围以及所经营平价副食品商店的具体类别和品种登记备查;
(三)市(州)、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认定的,应当同时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平价副食品商店经资质认定后,如需变更设立方式的,应当按申报程序重新申请。
附件:平价副食品商店设立申请表
吉林省物价局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